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7-24
“李老师,这是我孙子,今天刚好两岁!我想用集团名义办个子公司,集团占90%,他占10%!”2021年3月10日,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前,满面笑容的高先生牵着一个蹒跚学步的小男孩,语出惊人。
高先生是位热爱学习的民营企业家,刚在我们指导下完成了集团更名。他显然对公司法做了功课,信心十足:“法规没说小孩不能当股东!为避免以后转让麻烦,一步到位多好!”
工作人员小李犯了难:“高先生,孩子这么小,怎么参与经营、承担责任呢?这不合适吧?”高先生一听,笑容收了收:“我查了好几遍公司法,确实没禁止!”
眼看高先生较了真,小李向我投来求助信号。我心头一紧:法规条文没明确禁止,但直觉告诉我,这绝对行不通!情急之下,我闪到一旁,迅速在“注册助手登记群”发出求助:“急!两岁孩子能当股东吗?”
群内瞬间“炸锅”。来自天南海北的同行纷纷援引法理、分享案例。很快,一条核心意见被提炼出来:民法通则(当时有效)第三十五条是关键!
我深吸一口气,拿着手机里群友总结的要点,走到高先生面前:“高先生,您研究得很仔细,但公司设立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尤其在认缴制下,股东有出资责任,蕴含风险。”我翻开民法通则,指着第三十五条:“您看,‘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让两岁的孙子成为股东,承担潜在风险,这符合‘最有利原则’吗?子公司也是独立法人,权利义务和普通公司一样。”
高先生听着,眼神从坚持转为思索,最后露出释然的笑容:“明白了!确实欠考虑,不能为了怕麻烦给孩子埋雷。谢谢你们,我这就回去重新规划!”他牵起懵懂的小孙子离开了窗口。
目送祖孙俩的背影,我心中感慨万千。每一次精准的解答,都承载着群众沉甸甸的信任。也正是这份责任,让我和同事持续不断地保持学习热情。手机里挤爆内存的“注册助手登记群”和“云南省局登记群”,就是我们无形的智库。每天再忙,也要抽空“爬楼”,了解各地遇到的疑难杂症,收藏大家的精彩解答;若能帮他人解惑,那份“与有荣焉”的喜悦,更是驱散疲惫的良方。因为我们深知:窗口虽小,责任如山。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 冯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