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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依法处理(下)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7-29

编者按
  
为明确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各环节的程序及标准,7月23日法治经纬版刊发《浅析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依法处理(上)》(扫描文末二维码阅读),分析投诉与举报的不同,并介绍其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本期刊登下半部分,敬请关注。

正确理解告知
  投诉、举报相关环节的处理和告知虽然紧密相关,但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决定和告知不可混同。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可能涉及七八个行政行为或更多,因此不宜使用“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回应投诉举报人。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宜表述为“告知”,不建议表述为“答复”。
  投诉和举报相关的决定和告知是行政行为,不仅要注意时限,还应有证据支撑才能经得起后续检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举报人对处理或告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分别申请。
  告知方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所载文书备注栏内的规定执行,即“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

投诉处理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所明确的“调解不能诉讼”,指的是调解内容。受理、不予受理、调解、终止调解及相应的告知,是监管部门法定职责,如果没有相应履职或程序、期限不符合规定,可以复议和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可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监管部门在组织调解时,必须遵循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对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监管部门无权直接作出认定,也不能强制责令经营者履行或解除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在与消费者沟通时,监管部门应明确表明其核查了解情况、积极做好调解工作的态度,并对自身相关职能进行必要说明。若调解不成功,应向当事人进行适当说明。若经营者拒绝参与调解,监管部门应与经营者沟通,督促其退还涉嫌违法经营的商品货款或服务费用。若经营者仍不愿意退还,监管部门可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举报处理注意事项
  举报的目的是要求监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线索,因此举报处理的核心应当是针对被举报人的相关行为。监管部门在处理举报时,不应局限于举报所提及的问题,而应全面审视该举报所指向经营行为的整体情况。在接到举报后,监管部门应在合理手段范围内全面调查,可以将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后的举报材料提交给被举报人核对,并记录其是否提出异议。监管部门须对被举报人的异议作出明确回应,必要时可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提供证据,以更好地调查事实,也防止举报人事后另行提交材料导致被动。
  不予立案的依据,要区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应用场景。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四项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即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需注意的是,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涉嫌存在”,门槛较低,除非穷尽合理手段确能核实不存在违法事实,否则不宜不予立案。换言之,同样的核查、调查手段,核查阶段不足以说明已穷尽合理手段,立案后认为无证据证明违法,可以表明已穷尽合理手段,执法风险更低。
  处理和告知用语应严谨规范,一般不宜表述为“被举报人行为合法”“被举报人未违反法律规定”等,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表述为“未发现违法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等。
  举报人再次举报,举报事实、证据与之前核实的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举报处理针对的是被举报人的经营行为,此前针对该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理,具有法律拘束力,没有法定事由和程序不能否定,之后再作出一次不予立案,是对同一事实再次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不符合逻辑。因此,应当核实后告知举报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再重复处理,不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样,举报处理之后,其他举报人针对同一事实再次举报,此前处理程序已涵盖该事实,亦应告知此前作出的相应处理结果,不再重复处理。

□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 王雨沐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