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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一起“虚构原价”案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7-29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聊城市某医院(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
  经查,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3组体检套餐宣传信息:套餐一原价460元,优惠价150元;套餐二原价853元,优惠价360元;套餐三原价1473元,优惠价660元。当事人以价格比较的方式标注套餐原价和活动价格,无法提供价格比较前七日内及之前上述3组套餐宣传中所标注原价的交易记录,该促销活动宣传标注的套餐原价均未实际成交过,构成价格欺诈。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聚焦两个问题展开分析研判。
  1.关于虚构原价的认定。当事人套餐中的单项体检项目公示价格相加与标注的原价基本一致,是否构成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执法人员认为,体检机构针对体检套餐标注的比较与被比较价格应将体检套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标价,仅将套餐各单项体检项目价格简单相加不符合套餐优惠促销的本意。因此,当事人微信宣传体检套餐所标注的原价并非该套餐中所包含项目单价的简单相加,当事人标注原价的真实性才是判断是否构成虚构价格欺诈的关键。本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价格比较前七日内及之前3组体检套餐中所标注原价的交易记录,促销活动宣传标注的套餐原价均未实际成交过,构成价格欺诈。
  2.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执法人员经研究认为,体检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无法认定法定价格标准,以及套餐成交金额受当事人欺诈行为影响的数额,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应对当事人按无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办案启示
  充分做好事前准备,精准调查取证。本案中,当事人未采用纸质彩页等线下宣传方式,而是在线上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这也是当下不少经营者选择的宣传方式。线上信息具有易篡改的特性,经营者可以随时删除、修改发布的信息,极易造成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就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信息进行电子取证,在之后的调查中掌握了主动权。在首次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提取的材料多为真实材料,很多涉嫌违法的当事人辩解与事实、材料自相矛盾,执法人员可以及时记录当事人的表述,并对照现场材料查找漏洞,使其无法辩驳。在正式开始调查前,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涉嫌违法行为特点预想调查难点,制定突发情况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具备专业知识,仔细核对体检项目与收费明细。本案当事人提出异议,称其为公立二级医院,体检套餐收费原价是按照公立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单项体检项目相加计算得出,并非虚构。执法人员仔细核对体检报告,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个别套餐单项体检项目收费价格高于公立二级医院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价格,按照公立二级医院收费标准计算体检套餐原价的理由与事实不符。通过查看体检报告,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体检套餐中的甲状腺超声检查项目,根据《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计价单位按部位收费,应包含颈部淋巴结检查,而体检报告中没有显示关于颈部淋巴结的检查和结论,不应按照该项目价格计算原价进行价格比较,当事人的辩解不攻自破。在上述证据下,当事人承认了虚构原价的违法事实。
  随着健康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倾向于通过体检来发现健康隐患、干预早期病症,部分体检机构趁机利用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采取虚构原价、价格比较的方式实施价格欺诈行为,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体检机构价格欺诈行为,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助力行业整体诚信合规水平的提升。

□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田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