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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温州亿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大米分装案解读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8-04

  当前市场上,分装产品因其体积小、重量适当、方便快捷、避免浪费的特点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食品分装并非简单的“拆袋再装袋”,而是涉及工艺、卫生、标签、追溯的系统工程。本案通过对一起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揭示了食品分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违法行为及其特点。

食品分装的定义
  现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食品分装均无明确定义,201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对食品分装有过定义,“食品分装,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行为。食品经营环节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分装”。尽管在正式发布的实施条例中删去了相关内容,但目前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监管部门,仍是参考此定义进行理解执行。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值得关注:一是原料来源,食品分装的原料均是已生产合格、投入市场的预包装食品,这些预包装食品可以是分装企业自己生产的,也可以是来自其他企业的;二是一定的工艺控制,通常理解为仅限于物理分装,在分装过程中进行筛选,不能改变其属性,如整条火腿切分、再加工等就不符合定义要求;三是分装与销售散装食品的区别,大包装食品(常见的大宗米面粮等)在经营环节中拆零,放在固定容器中称重销售,并按规定标明原食品标签内容的,属于散装食品销售,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而分装则需通过专用设备重新封装并形成独立预包装产品,改变了原产品的包装形态、最小销售单元及标识信息。

食品分装资质要求及常见风险点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九条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的审查要求中明确,“分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中也明确,“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食品分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并非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均允许分装,要根据审查细则的要求确定可以分装的食品种类,譬如同属于粮食加工品大类,大米允许分装,而小麦粉不允许分装。
  分装企业常见问题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无证分装,无论是分装了不允许分装的食品种类,还是未取得允许分装食品种类的生产许可,均属于无证生产行为;二是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按分装日期标注,同时保质期应按原保质期标注,这里的按原保质期,不能理解为原保质期“X个月”就仍标“X个月”,而应按照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若分装时还添加了少量其他保质期更短的成分,则需按较短的保质期标注,变更原保质期需经保质期试验并留存记录,避免通过分装人为延长食品保质期限,引发食品安全风险;三是需在食品外包装明确标识“分装”字样,产地即为分装地,进口食品需同时标注原产国和分装地;四是分装过程的安全风险控制,不得采购不合格原料,做好防尘、防鼠、温湿度控制,避免交叉污染等;五是分装中可能存在部分生产企业使用他人包装的情形,虚假标注生产企业,还可能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的当事人即存在上述多种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分装许可分装大米,二是对分装的大米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三是采购并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

监管部门需提高电子取证能力
  本案中,面对当事人前期拒不配合的情形,执法人员通过电子取证掌握了当事人的进销货及打码记录等原始数据,还原了当事人违法分装的事实,取得了认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此案得以办成铁案。面对日益复杂的监管执法环境、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监管执法部门急需一批同时具备现场调查、询问、电子取证等能力的新型执法专家,以满足数字化、网络化案件查办需求。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闫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