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8-15
近日,福建泉州一家餐饮店被曝多次在外卖平台以“会得癌”回怼顾客差评,引发网络热议。据报道,此类“诅咒式”回复已持续两年,有知情人士表示曾被商家电话威胁删除差评。对此,平台方给予回应,承认平台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并表示绝不允许商家以这样的态度辱骂用户,若核实属实,将对商家给予扣除违约金的处罚。
评价系统本应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市场良性循环的基石。然而,商家竟以诅咒威胁“回应”差评,且持续两年之久。试问在数字时代,消费者评价的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究竟还值几分重量?平台管理的缺位与滞后,岂能仅以“扣除违约金”作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诽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亦对人格权保护筑起高墙。商家的上述行为,已非单纯的服务瑕疵,其恶意诅咒与电话威胁,可以说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侵犯。
更令人痛心的是,平台的“监管不到位”是对恶行的纵容。商家持续两年以诅咒性语言回复差评却未受到有效干预,无声地暴露了平台在投诉处理机制上的迟钝与失察。其实,商家视差评为洪水猛兽,是因为差评可能被算法判定为“劣质”而致使商家面临流量断崖。这种高度敏感的关联性,极易催生商家对差评的过度反应乃至极端对抗。而平台将差评矛盾置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看似保持中立,实则推卸了其应承担的管理与缓冲责任。而事后拿出“扣除违约金”的处罚手段,无异于隔靴搔痒。若消费者因担忧遭遇“诅咒式”回怼而被迫噤声,评价系统便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真实反馈也就沦为空谈。
面对如此困局,必须重构评价机制,为消费者维权筑起坚实屏障。首先,平台责任须压实。平台不能仅满足于事后惩戒,而应建立更灵敏的前置筛查机制,对侮辱性、威胁性回复做到主动识别、快速阻断。其次,处罚力度须加大。对确认的恶意侮辱行为,仅扣除违约金远远不够,应果断采取降权、暂停服务乃至清退等真正具有震慑力的措施。最后,维权通道须畅通无阻。平台需提供更便捷、更隐秘的投诉渠道,建立高效透明的处理流程,让消费者敢于发声而无后顾之忧。探索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争议评价进行客观公正的核查,或可成为化解平台此番困境。
总之,评价系统不是斗兽场,消费者不该成为商家泄愤的牺牲品。唯有平台真正扛起居中责任,社会形成尊重消费者权益的共识,法律长出坚不可摧的牙齿,消费评价的利刃才能不被恶意诅咒裹挟,消费者的尊严才能在数字时代真正挺立。
□冉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