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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茶叶虚假宣传案引发的争议和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8-19

案 情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吉雯姐茶场”抖音直播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直播间此前以低于同时期新茶的价格(每公斤315元)销售名称为“20240325—明前开园小米芽新茶正宗安吉白茶春季罐装”的茶叶。在2024年产新茶并未大量上市,且2023年产陈茶剩余的情况下,当事人以2024年产新茶的名义,在销售过程中掺入一定比例的2023年产陈茶库存后对外销售。
  据当事人称,其单独销售陈茶价格为每公斤150元,在新茶中掺入陈茶销售价格则是每公斤315元。当事人认为,宣传其掺入陈茶的茶叶为2024年新茶,且价格低于同时期新茶价格,会吸引更多消费者进直播间消费。当事人称,其在抖音直播间销售“20240325—明前开园小米芽新茶正宗安吉白茶春季罐装”过程中,新茶掺入旧茶的比例并不相同,对老客户,不掺入陈茶销售;对有一定关系的客户,按照1.5公斤新茶掺入0.5公斤陈茶的比例销售;对普通客户,按照每公斤新茶掺入0.5公斤陈茶的比例销售。实际共掺入25公斤陈茶,新茶和陈茶混合后的销售总额为25万元。

争 议
  在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案件定性产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把陈茶掺入新茶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掺杂掺假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办案人员采取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产品质量法中“以次充好”是指以低品质、低档次的产品冒充为高品质、高档次的产品,陈茶不能认定为低品质、低档次的产品。食品安全法中的“杂”和“假”指非食品原料、劣质原料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质,陈茶不能定性为劣质原料。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抖音店直播间及商品页面,属于宣传行为。把新茶与陈茶混合的茶叶宣传为新茶,主要是因为在大众普遍认知当中新茶的品质优于旧茶,同档次情况下价格也高于陈茶。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取得竞争优势,得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因此该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较为妥当。

思 考
  新茶掺陈茶当作新茶销售,是茶叶类产品网络直播销售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品牌声誉。但是,由于新茶和陈茶鉴别难度大、取证难,此类案件通常难以查处。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新茶上市初期便进行网络直播营销监测,及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并跟进现场取证,调取当事人新茶收购量等关键证据,通过与销售量对比,让当事人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该案的查处在行业内引发关注,产生强有力的警示效果,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安吉白茶品牌声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 孙建新 赵永昌 吴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