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5
今年,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偷工减料、缺斤短两、非法改装、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一、南丰某加油站使用破坏防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销售成品油案
1月12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南丰某加油站使用破坏防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销售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9.66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该加油站3号燃油加油机的12号枪(92#汽油)存在计量主板铅封异常,经送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该主板具备篡改计量数据功能,属于非法改装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二、江西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1月3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公司在转供电环节电费中违规加收线损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5.36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商户、业主已缴纳物业费或租金的情况下,仍在电费中加收线损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三、抚州某供水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3月7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抚州某供水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37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给用户安装“一户一表”接水工程中,存在工程预算与实际安装内容不符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致使“一户一表”接水工程用户多付价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四、抚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5月1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罚没款7.84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对部分老人实收餐费、护理费、床位费高于公示价格标准,存在致使老人多付价款的情形,其低价标示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五、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建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3月4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建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16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有“ARRCVV”标识字样的卫浴产品,未经“ARROW”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当事人未对供货商资质及商标证明文件履行查验义务,导致侵权商品流入市场,造成了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六、乐安县某电动车车行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5月27日,抚州市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安县某电动车行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21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后,从流动商贩处购进零配件(坐垫和侧护盖)自行对其进行加装改装,主要目的是让消费者感觉车辆大方美观、方便使用,从而便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乐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七、抚州市东乡区某平价超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2月4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乡区某平价超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04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未经过强制检定,经送抚州市东乡区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定,该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八、南丰县某商贸行销售的普通化妆品标题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5年1月9日,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某商贸行销售的普通化妆品标题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0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该经营者在网络平台销售的普通化妆品使用“修复抗yan补水退红”等字样,其标题用语易引人误解为有医疗作用的“抗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