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聚力攻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8-28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经营主体数量持续攀升,各类经营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传统监管模式在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方面渐显不足。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稳健运行的基础支撑,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唯一承担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肩负着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以“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为抓手,做好“归、评、管、修”四篇文章,着力破解堵点痛点问题,让信用监管的效能越来越强,切实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信用根基。

认识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意义
  这是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发展历程看,生产力水平越高,市场化程度越深,对经营主体信用的要求也越高,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已成为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利长远的系统工程,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久久为功。
  这是深化“信用浙江”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明确提出打造“信用浙江”,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和法规、道德、监管“三大体系”建设展开。20多年来我省持续推进“信用浙江”建设,今年省委、省政府作出进一步深化“信用浙江”建设的部署。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一直是“信用浙江”建设的基石。市场监管部门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持续放大信用监管和信用建设的制度机制优势,为打造“信用浙江”注入强劲动能。
  这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能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努力将自身的信用资产做大、做优、做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类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为民”理念,监督指导企业知信、守信、用信、增信,推动实现“监管效能提升”与“企业活力增强”的双赢。

攻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健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数据归集是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要坚持“应归尽归”,进一步完善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等各环节制度机制,全量归集浙江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一是持续拓展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归集范围,力争将各部门表彰奖励、投诉举报、司法裁判等涉及信用状况的数据归集到位。二是探索推进信用数据共享共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信用数据与相关部门、长三角区域、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开放共用,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三是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提高经营主体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
  构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不仅是信用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实质上也是在争取信用领域的话语权。要以构建权威统一、实用好用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为目标,坚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内,探索“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研究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记分规则,率先在检验检测、食品生产经营、特种设备、放心消费、平台经济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通过试点开路、积累经验,逐步拓展到其他行业领域。
  提升信用管理服务效能。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是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要以推动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为目的,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工作中的应用,提升信用监管和服务效能。一是实施精准靶向监管。持续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好的经营主体“无事不扰”,对信用差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二是完善“黑名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内部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信用“黑名单”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落实禁入和限制措施。三是拓展“红名单”应用场景。在公共服务、荣誉表彰、金融信贷等领域深化推进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提升守信主体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财政奖补、政策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获得感。
  畅通信用修复增值通道。信用修复是违法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要进一步优化信用提升服务,切实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一是完善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坚持需求导向,探索将双随机抽查、食品抽检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生的负面信息纳入信用修复范围。加强与发改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切实解决不同信用平台数据不同步等问题,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二是加强信用合规指导。用好“入市第一课”“事前提醒提示”,以及信用合规建设标准贯标用标、小微主体智评等手段机制,指导督促经营主体提升信用意识,尤其要注重引导失信主体主动修复信用、积累信用,实现从“失信”到“守信”再到“增信”的良性循环。三是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联合发改、人行等部门,支持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管理、信用咨询等多元化信用服务业态发展,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查信、用信、增信等方面开发更多信用产品,更好推动经营主体守信重信。

创新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
  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周期长、难度大,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摒弃短期思维,克服畏难情绪,动员市场监管系统和各相关部门,凝聚共识、汇聚合力,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一是在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发改等部门的密切协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监管联动、奖惩协同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市场监管信用工程建设协调机制,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统筹,成立专项工作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迭代升级信用平台,推动“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在市场监管领域率先落实到位。三是推动信用监管与市场监管各业务深度融合,坚持“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压实各业务条线工作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业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共同打造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浙江样板。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谢小云



编后
   浙江以“千万工程”的魄力与智慧深耕信用体系建设,其“归、评、管、修”的系统性实践,不仅打破了传统监管的瓶颈,更激发了市场信用的内生动力。这项改革凸显了信用作为现代化治理核心要素的价值——它既是监管的“尺子”,也是发展的“路子”。浙江的经验证明,健全信用体系非一日之功,需要久久为功的韧劲与协同创新的机制。浙江的探索,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深刻启示我们:唯有筑牢信用基石,才能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护航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