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9-08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的设立在于发挥保险从事前防控风险、事后化解纠纷的作用。这既可以使食品生产企业受益,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也能优化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借助社会共治提升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经过多年的探索积累,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多方共治下,构建了“银保企”“1+N”(基础保险+多个险种)的食安责任险“德州模式”,以便突破“政府单一推动、企业无力投保”的困境。
保险公司是设立、推广、服务食安责任险的一个关键主体。让食品安全责任险从“商业保险”转向“惠民保”,是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银保监局、保险公司各级代表多方谈判的成果。于保险公司而言,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惠民定位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方式。但是,要避免“惠民保”演变成“赔本买卖”,保险的多方作用要落到实处,方能实现惠民保险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并成为城市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公益项目。
一方面,薄利需要多销,保险好不好影响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购买意愿。这需要将保险的作用转化为实际可见的低投入与高收益。在投入方面,一对一的机制不仅体现在办理过程的服务中,如上门解读政策、办理保险,简化程序,而且要在降低保费,甚至多业态“零保险”的参保模式中,也提供基础保险之外的个性险选择。除了可以因企而异研发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外,也可以配置市场推广、专户管理等其他服务。在收益方面,事后的风险保障体现在快速理赔帮助企业降低因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经济、声誉风险。同时,保险公司的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控制既是保险公司自我风险管控、降低赔付率的必要投入,也是提升被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外部助力。当金融工作人员为此兼职食品安全公益协管员时,他们的监督评估也可以协助执法部门相关检查,从整体上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另一方面,“惠民险”的定位要让社会公众受益,并以此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愿投保。诚然,公众受益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出了食品安全问题能快速理赔,省时省力解决纠纷,但是,事前而非事后了解保险,将投保企业作为首选也可以成为消费者提升自我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的方式。这也是“德州模式”中需要攻坚的重点和难点,即统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保标识,使百姓直观了解企业参保情况。同时,推动企业主动公示“已投保”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随着数据的积累和共享,依托市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平台,也能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最后,作为食安责任险的主要需求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了解自己的情况,因企而异的险种意味着其所投保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自身的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这一认知和实践也为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共治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 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