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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领域同一个违法行为特征的探讨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9-08

  在特种设备日常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经常会遇到以下3种情景。情景一:某单位安装使用有2台燃气蒸汽锅炉、5台电动单梁式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中1台锅炉未经监督检验、2台起重机械存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情景二:某地级市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的电梯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A、B两家物业公司使用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两家物业公司的电梯均由电梯维保单位D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其中A、B两家物业公司所在地是市辖区不同行政区域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情景三:根据举报,经综合执法机构对违法线索核查,发现某燃气公司存在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以及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未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的事实。
  针对上述情景,办案人员应认定当事人存在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违法行为?对此,笔者结合特种设备执法办案经验,谈谈对当事人存在同一个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理解,供大家在办理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件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仅指“罚款”,并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特种设备的处罚事项。根据全国人大曾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的权威解释,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符合一个违法构成,就是一个违法行为;符合数个违法构成,就是数个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同一个违法行为指基于同一事实,同一个行为主体实施的单一违法行为。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和梳理,从以下四种情形探讨特种设备领域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

单一属性的违法事实构成同一个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大类。当事人使用不同类别或同一类别但不同数量的特种设备存在单一属性的违法行为,如情景一中,当事人存在使用锅炉未经监督检验、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就构成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个违法行为,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应将锅炉、起重机械分别立案处罚。此类属性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是违法行为与特种设备种类、数量无关,与是否同一属性的违法事实有关,常见同一属性的违法事实主要有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从事相关活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等。
  本文情景三中,当事人使用压力管道存在的两种违法事实不符合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应对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未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裁量,作出合并处罚决定。

不同属性违法事实构成同一个违法行为
  这种情形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已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资格,在从事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一个或数个违法事实,最终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从事相应活动”同一个违法行为。此类情形多涉及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电梯维保,以及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维保单位未严格执行TSG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同时存在作业人员未取得电梯维保资格、维保记录应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发现事故隐患未报告使用单位等多个违法事实;充装单位在充装过程中未严格执行TSG23- 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在充装过程中存在充装非自有气瓶,翻新、报废气瓶或罐车,充装超期未经检验的气瓶或罐车,气瓶、罐车压力容器本体检验标志不清晰等不同的违法事实,上述这些看似不同的违法事实,实则均符合“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这一单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事故隐患未消除也符合“一事不二罚”原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如涉案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未消除继续使用),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的,行政机关不应给予第二次罚款处罚。但针对涉案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不能闭合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程序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暂扣或吊销相应特种行政许可证资质(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同时报送属地政府挂牌督办,将涉案的特种设备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当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包括事故隐患整改消除)履行完毕,行政机关结案后,再次出现的同一属性违法事实的,除认定其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还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各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裁量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一时段不同行政区域违法行为构成同一个违法行为
  这一情形的主要特征是与执法检查主体有关,多发生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监督抽查、证后检查期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在辖区不同区域存在同一属性违法行为。情景二就是某地级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监督检查期间,发现当事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维保过程中,同一时间段在A、B两个管辖区均存在未按照TSG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应认定当事人符合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其违法线索应移交实施监督专项检查的本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立案查处,或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指定本级下属某一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综上,在办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件时,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同一个违法行为,需要紧扣“行为同一性”的特征,依据持续违法的时间、时空、违法事实属性、实施检查主体进行综合考量,做到精准执法,其认定既不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范框架,也需结合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避免“一刀切”或者“碎片化”认定,才能减少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为特种设备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姚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