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2
自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小过快处”执法办案模式试点工作以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积极落实试点要求,围绕“主观过错较小、客观情节轻微、事实认定简单”核心要素,将该模式应用于“过期食品”“食品标签不规范”等9个市场监管领域高频违法事项,通过全流程线上操作破解传统办案周期长、流程繁、效率低的问题。
作为深化服务型执法的重要举措,“小过快处”模式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同时,也为中小微经营主体松绑减负,通过精准界定“小过”情形、简化办案流程,实现执法效率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双重提升。以下两起典型案例,直观展现了该模式的实践成效。
2025年7月18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地一家食品店货架上摆放着1包超过保质期的洋葱圈。经查,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8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出有效期。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进销台账、核实历史行政处罚记录等方式,确认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食品来源,且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事件,符合“小过快处”适用条件,当即启动相关流程,现场完成立案审批与调查取证。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认定违法事实后,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从发现问题到案件办结,全程仅耗时12天。
2025年7月30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地一家贸易经营部开展专项检查。举报称该经营部销售的“原萃乳霜纸巾”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但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商品。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购入该款纸巾4提(货值32元),且已全部售出,在检查前已自行下架相关产品。对照“小过快处”事项清单,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存在“初次违法”“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商品具有合格证明且未引发质量安全事故”“涉案货值小”“已立即自行改正”等关键情节,符合“小过快处”适用标准,随即现场完成立案审批与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纠错,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认定违法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全程耗时16天。
截至目前,该县已适用该模式办理案件21件,最短仅用12天便完成从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到归档的全环节,办案质效显著提升。
纪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