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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法律视角看预制菜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9-24

  近期,预制菜之争众说纷纭,让部分消费者有无所适从之感,可以从以下三个法律视角厘清争论本质。
  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视角看,预制菜并不等于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定义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这一法律定义分析,预制菜不会因为其“预制”的特定加工方法就必然存在着食品安全风险。所以,《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还提出“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预制菜的风险控制与对其他餐饮服务活动并无不同。从食品安全行为规范的角度观察,预制菜由于其制作工艺特征,食品安全风险往往被认为会低于现制现售食品。
  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视角分析,目前预制菜并不等于不合格食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由于截至目前,并没有法律或国家标准层面的对预制菜的定义与明示要求,所以在无法判定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前提下,预制菜在餐饮服务中被认定为以次充好或是不合格产品的法律标准依据不足。当预制菜的定义与标准明晰之后,其市场价格与品质差异将随之清晰,而判定是否为以次充好的法律定性将得到进一步明确。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视角分析,预制菜存在着消费者知情权争议与经营者义务的“灰度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法律规定精神,大多数消费者认为自己有权利事先获知预制菜的相关信息。但是由于缺少认定标准与强制性明示要求,所以多数经营者往往采取不予明示的做法。客观而言,无法明示是大多数经营者面临的现实。然而,如果经营者能够依据有关文件定义与行业认知,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获得诚信经营所带来的市场回报。而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也将随着预制菜定义与标准的进一步明确而得到保障。

□对外经贸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 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 冀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