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新闻 > 

来宾公布4件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7

10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

一、兴宾区某某酱醋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及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和使用记录制度案

2025年5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某某酱醋食品厂生产的米醋(甜醋)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报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0415”的米醋(甜醋)“乙酸δDch2值”检验项目的检测值为-179.3‰,召回米醋(甜醋)项目检测值为-124.8‰(标准规定值为≤-240.0‰)。经查,当事人在生产上述米醋(甜醋)过程中,将食用冰乙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在“20250415”生产批次的米醋(甜醋)中添加。同时,当事人未完全履行食品生产者义务,没有建立使用食用冰乙酸生产米醋(甜醋)的进货查验台账、投料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米醋(甜醋)、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忻城县红渡镇某百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鸡爪)案

2025年5月,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忻城县红渡镇某百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冷冻食品区冰柜中共计7包短鸡爪的包装袋上印制有2个生产日期,其中一个生产日期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超过保质期食品(鸡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忻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鸡爪、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合山市查处程某某猪肉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5月,合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程某某猪肉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猪肉档摊位上发现待售猪肉胴体皮上无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共76.96斤。该猪肉档现场也未能提供其所经营生猪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查,上述涉案猪肉是当事人的亲戚自行屠宰生猪,未经过检验检疫,屠宰生猪后把生猪产品放置在该猪肉档上进行销售。

该猪肉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忻城县遂意某榨油坊生产加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2025年3月20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忻城县遂意某榨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5-2-26)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样检验结论显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花生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销售散装花生油未贴标签,生产经营生物毒素(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忻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