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0-30
近年来,平台经济已发展为融合市场、社会与公共治理属性的动态生态系统,其多边主体交互与持续扩张催生了多维制度需求。然而,现有网络交易监管体系在平台自治、业态覆盖与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局限,难以全面应对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治理挑战,亟待通过标准化建设构建分层协同、动态适配的规则框架。
平台经济的多重属性
平台经济最初聚焦于商业性互联网服务,随着平台规模扩大、多边主体交互升级及产业链条延伸,已演变为由多元主体、制度规则与技术架构共同构成的生态系统,呈现出多重属性特征。
在市场属性层面,不仅包含维系商业环境存续的基础制度要素,更随规模扩张衍生出市场制度需求。平台兼具价值创造与价值掠夺双重角色,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绝对议价权,其半结构化与多边市场特性催生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构建需求。
社会属性维度涵盖商业契约之外的社会关系及法律权益,包括平台内劳动者、未成年人等非传统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界定与保障,以及平台经济行为产生的社会外部性影响,如社会责任、伦理责任与文化冲突等。
公共治理属性体现在平台通过规则制定实现价值分配。平台自治逻辑已从合规性管理转向协商性治理,既要求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规则制修订与执行的透明化,又要求平台自治与社会共治体系深度衔接。
现有网络交易监管规则体系局限
目前,我国已形成分层化的网络交易监管规则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为主干,《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监管框架,配套400余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等。然而现行体系仍存在明显局限。
平台自治方面,现有规定仅对规则公示等程序事项作出原则性要求,未对中小商家、个体劳动者的协商参与权作出框架性界定。
监管范围相对狭窄,主要聚焦合同订立与物流配送环节,未能全面覆盖从上游供应商资质审核到下游消费者权益追溯的全链条。直播带货、内容电商等新业态打破了传统监管边界,而相应监管主体与标准尚未明确。
市场制度层面,对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尚未形成稳定的法律规制框架。
权益保护维度主要集中于消费者权益,未将平台内劳动者权益、未成年人权益加以明确,同时,平台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未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人工智能监管领域,现行规则体系未要求平台对算法歧视等社会风险开展事前评估与动态监测。在标准层面,多数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与服务标准开发未结合网络交易监管场景,难以直接适配实际监管需求。
以标准化为引擎,推动分层化规则体系的优化完善
在平台经济治理与监管实践中,标准体系兼具硬法与软法双重属性,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与反馈,可为上位法修订、规制调整及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供重要依据。
首先,以国家标准作为网络交易行为底线,以平台治理为基础,构建网络交易监管框架。明确监管对象、核心环节与权责边界,为各类标准提供共性基础与统一遵循;制定网络交易保障的关键技术领域共性技术标准;建立平台规则合规性评价标准,从规则公示期限等程序正义与利益分配公平性的实质正义两个维度落实常态化监管。
其次,以行业标准为平台经济发展引擎,推动网络交易监管范围动态调整。针对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优先制定行业标准。
最后,以团体标准为前沿探索试验田,推进平台协商治理标准化。制定主体分类、协商权力清单及协商程序标准,明确中小商家等群体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利与流程;建立平台规则内部自律,如合规审查、动态评估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张 毅
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