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1-10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针对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问题的举报呈上升趋势,问题核心聚焦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能量值标注与实际计算结果不一致。具体表现为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核心营养素数值,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计算得出的能量值,与标签标示值存在偏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这一现象不仅困扰进口食品代理商,也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挑战。
能量值标注的法规内核:计算规则与误差边界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注并非“简单翻译”,而是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及其问答修订版的刚性要求。其中,能量值的计算与标注是监管核心。
从法规定义看,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是食品中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总和,其计算需遵循明确的科学规则: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分别按4KJ/g、9KJ/g、4KJ/g的能量系数折算,三者能量总和即为能量值,单位统一为千焦(KJ)。值得注意的是,若标签中标示了膳食纤维等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其能量也需纳入计算;未标注时则可不予计入。这一规则体现了营养标签“真实反映食品营养特性”的本质要求。
更需厘清的是能量值误差范围的法律界定。不少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易混淆“误差允许范围”的适用场景,对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有明确规定:第6.4条所指的“允许误差”,是食品实际检测的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签标示值之间的偏差,而非“计算值与标示值”的偏差,即标示值要么与计算值相一致,要么与实测值在误差范围内。这意味着,误差范围的判定依据是产品实际检测数据,而非理论计算结果,这为监管执法划出了清晰边界。
违法行为的定性逻辑:从标签准确性切入
此类能量值标注偏差是否构成违法?需按照法律条文的核心要义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一步强调,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误导性方式介绍食品”。
在明确蛋白质、脂肪等与能量值计算息息相关的成分与产品实际成分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能量值标注与标准计算结果不一致,本质上违反了标签“准确性”要求。即便外文标签数值一致,但若中文标签未按我国标准重新核算能量值,导致标示值与计算结果偏差,产生“计算失误”,也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不到位,需依法予以规制。
监管处置的实践路径:立案调查与标准衔接
面对此类案件,基层监管部门需秉持“依法依规、严谨审慎”的原则推进处置。当前,相关案件因涉及进口食品标准衔接、跨国生产流程追溯等复杂因素,需强化多环节协同。
一方面,案件承办部门应严格履行核查、立案调查程序,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外文标签、中文翻译资料、营养成分检测报告等,查清能量值偏差的具体原因,是翻译疏漏、计算方法适用错误,还是未考虑膳食纤维等其他产能营养素的能量贡献。另一方面,鉴于标准适用的专业性,需及时向上级部门或标准制定机构请示,明确特殊情形下的计算规则适用,确保执法依据无歧义。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进口食品代理商的指导,通过政策宣讲、案例解读等方式,督促其学习我国进口食品标准的相关知识,建立健全标签审核机制,在进口环节严格按照我国标准核算能量值,从源头减少标注偏差问题。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规范,既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民生工程,也是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只有明确标准边界、强化执法协同、压实企业责任,才能破解能量值标注偏差难题,推动进口食品市场健康发展。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吴 雪 邵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