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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办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件?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1-11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重要依据,是经营主体的质量管理“体检证”、市场经济“信用证”、国际贸易“通行证”。由于认证程序复杂,正规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周期长、费用高、标准严,一些企业“望而却步”,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日益增多。本文结合查办案件的实践经验,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办案要点进行总结梳理。

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件特点
  隐蔽性强,证书形式接近正规认证证书。假认证证书具备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认证依据、认证范围、有效期、认证机构及印章等基本要素。有的证书上印有二维码和查询网站,扫描二维码会出现买证企业的“证书信息”;通过假证上印制的查询网址(专门用于查询假证书信息的假冒网站),也可以查询到“证书信息”。鉴别此类假认证证书,需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核实。
  卖证方主体多样,呈链条式分布。实践中,线上卖证方有个人“微商”或个人在各类网络平台注册店铺等形式,大多通过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完成买卖证书的咨询与沟通,以及费用支付等流程。线下卖证方既有个人,也有各类咨询服务公司等经营主体。卖证方零散分布于国内各省区市,链条长、源头杂。
  假证费用低、出证快,多数为一案多证。真证书费用为5000元至8000元一张,根据获证企业规模大小以及认证机构能力有所不同,出证周期一般为30天至60天不等。假证书费用为500元至3000元一张,两三天就可以出证。因其成本低,故多数案件均涉及多张假认证证书,查办时需全面调查。

办案重点和思路分析
  案件线索的核查要点。拿到实质证据有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充分的案前核查。通过查验企业年报(地址、联系电话、是否列异等)、主营业务、企业网站或网店、企业投标情况等,全面掌握企业相关信息和假认证证书可能的用途,为督促当事人配合调查提供支撑。调查询问中要注重当事人心态变化。一方面要安抚和稳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要根据当事人不同心态采用相应的沟通技巧,让其充分认识行为的违法性,进而接受和配合调查。
  办案应重点调取的证据。案件的核心证据是涉案假认证证书。查办案件时应着重调取假证原件,如只有复印件、扫描件等证据,则应在调查中进一步核实复印件、扫描件的真实性。有条件的,还要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原因。
  证明非法买卖过程的证据也是关键。查办时应调取证明非法买卖具体如何实施的证据,例如相关的微信或电话沟通洽商记录、相关的合同、网店交易记录、费用支付记录、证书邮寄记录等。
  此外,查办此类案件还要调取证明买证方主观故意的证据。在非法买证案件中,当事人常以系受骗、没有购买假证书的主观故意为由抗辩。对此,可以调查当事人是否办理过正规认证证书、是否知晓现场审核等正规认证程序、是否在正规认证程序和出证时间最短的“快证”程序中选择后者等。如以上情况存在其一,可推定当事人系明知或应知买证不合规却仍然购买,抗辩理由不成立。
  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处罚时效和起算时间点。此类案件的违法行为线索多数在买卖完成后较长一段时间才被发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二年,“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以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完成之日计算。对于邮寄收到假认证证书行为和支付相应费用等环节间隔时间较长的情况,应以最后一个环节发生时间为行为终了之日。多次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应视为连续行为,将最后一次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完成之日视为行为终了之日,买卖认证证书间隔时间超过二年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裁量。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罚则规定为定额罚“处以3万元罚款”,一般不适用从轻、从重的裁量情形。但如果案件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按照减轻处罚的要求裁量。

认定伴生虚假宣传行为
  此类案件常伴生虚假宣传行为,卖证方常采用话术包装,例如宣传“100%通过认证”等内容。该话术与经审核符合条件方可通过认证的实际要求不符,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调查,应着重注意调取证明预设话术的内容、目的、宣传受众、实施方式、时间段等证据。
  买证方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发生在使用非法认证证书过程中,例如将涉案证书在相关网站或者商业宣传中使用,证明自身业务能力,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调查,应注意调取证明将假认证证书用于宣传的具体形式、时间段、宣传受众、宣传目的等证据。
  综上所述,查办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件既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执法既体现力度,又彰显温度。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二支队 谭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