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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治中求进” 净化市场生态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1-20

编者按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为市场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面对这一阻碍市场健康发展的痼疾,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超越传统的监管模式,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要强化法治保障,完善竞争规则框架;突出预防为主,运用大数据实施风险预警;推行信用监管,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要实现向主动治理的深刻转变,通过精准监管破除桎梏、赋能增效,让差异化、质量与价值竞争取代低水平内耗,最终推动市场竞争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跃升,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根基。本报今天刊发《市场监管部门亮剑七大“内卷式”竞争观察》一文,以飨读者。

  2025年下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多批典型案例,涉及质量不合格、商业诋毁、不正当价格行为、商业宣传违法、平台规则不合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不当干预竞争等多个方面,全面揭示了“内卷式”竞争的典型形态。这些案例彰显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遏制“内卷”乱象,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成效,持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取得的积极成效,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质量不合格:劣质产品背后的“安全黑洞”
  在体育器材、消防设备、儿童玩具、电动自行车等领域,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抢占市场,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甚至伪造检验报告,陷入“低价劣质”的竞争怪圈。
  河北省定州市多家体育器材企业生产不合格室外健身器材,四川省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生产灭火器,上海市多家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非法改装车辆。海南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案尤为典型——该公司销售给某工地的1528米电力电缆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货值金额达64.65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违法企业实施查封、罚款乃至移送司法机关,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商业诋毁:损害品牌声誉的“隐形窃贼”
  商业诋毁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手段多样,从传统的散布不实信息,到利用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江苏扬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中,该公司员工在直播中,为推广A品牌汽车,使用了“A品牌比什么奥迪、奔驰牛一千倍”以及“GLB车看着太小,不像A品牌那么大气”等言论。这种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奥迪、奔驰)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并主动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在安徽芜湖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中,该公司在其抖音和淘宝店铺中,通过发布夸大事实的诉讼信息、使用“谁模仿谁破产”等标语,以及利用未注册的商标投诉竞争对手等方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该公司因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00元。
  商业诋毁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挫伤企业创新积极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动行刑衔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不正当价格行为:藏在“技术黑匣”中的骗局
  近年来,价格欺诈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断涌现,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通过扭曲价格信号破坏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出租车计价器作弊系列案中,26辆出租车的电子计价器装有作弊装置,司机借此虚增计价里程多收费用。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正宁县某加油站使用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案中,该站在5台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与指示装置之间加装含微处理器的电路板,违法所得高达78万多元。
  这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借助技术手段,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

商业宣传违法:编织“健康谎言”的陷阱
  在保健品、医疗美容、食品等领域,虚假宣传成为“内卷式”竞争中最常见的伎俩。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焦虑,将普通食品包装成“神药”,严重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某食品经营部通过“会销”模式,向老年人推销所谓“降三高”的普通食品;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间编造用户评价,虚构产品减肥功效。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血栓快速溶解、心脑血管双重调理改善”等疗效。经查,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根本不具备任何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这些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更挤压诚信企业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行为予以重罚,并通过案例曝光强化警示效应。

平台规则不合理:创新生态的“隐形杀手”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部分互联网平台通过制定不合理的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挫伤创新活力。
  镇江市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自行研发并销售“W上货助手”和“W分销助手”等软件,在未经数据源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该软件爬取购物平台商品信息数据,并一键上传至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购物平台,构成对数据源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替代,妨碍和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品牌维护机构,为达到控价目的,针对不按要求调整价格的店铺,通过技术手段频繁批量购买商品并退货,造成相关店铺运费亏损、货物积压等经济损失,并导致其搜索权重降低、交易机会减少,迫使相关店铺按照其要求修改价格或下架产品链接。湖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搭建刷单平台,接收网店客户刷单需求,组织员工对客户网店的商品进行虚假交易,从而提高网店的成交量及好评率,增加曝光度,欺骗误导消费者,剥夺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
  这些案件揭示了个别平台及其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搬家盗店”“恶意控价”“刷单炒信”等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不合理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为这类行为划出红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智慧监管、线索溯源、平台协同等方式,构建公平透明的平台规则体系,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发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严重破坏市场生态
  在整治“内卷式”竞争的过程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地位,通过不公平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严重破坏市场生态。
  例如,某大型电商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要求商家在其平台与其他竞争平台之间做出排他性选择,否则将采取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惩罚措施。某知名化工企业凭借其在特定化工原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并对交易相对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更有甚者,某外卖平台通过算法技术对重复购买用户实施差别定价,利用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置市场壁垒阻碍新进入者的创新与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构建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也是遏制垄断行为的有效防线。

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遏制创新活力的“杀手”
  不当干预市场竞争也是“内卷式”竞争的表现之一。这类行为往往通过行政垄断、地方保护、强制交易等方式,扭曲市场机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某省交通运输部门在ETC收费中存在歧视性定价,对本地货车给予85折通行费优惠,而对外地货车仅给予95折优惠,人为制造不公平竞争环境。某市在建筑业领域出台政策,明确要求工程承发包优先选用本地企业,并给予免资格预审、保证金减半等特殊优惠。某市卫健委与一家医学检验公司签订排他性协议,指定其为区域唯一服务提供商,并下发文件强制要求辖区医疗机构与其签约。某市在新能源领域,通过签订投资协议授予特定企业风光储资源优先开发权,确保资源由其“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某市水利局在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入库评分中,直接根据企业注册地给予不同分值,使本地企业获得不公平优势。
  此类行为造成市场分割,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剥夺其他合规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挫伤创新活力,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通过提出行政建议、责令废止问题文件、删除排除限制竞争条款等方式,推动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构建七大防线,推动市场从“内卷”到“进化”
  对七类典型“内卷式”竞争违法行为的整治,市场监管部门不仅亮出了法治之剑,更构建起七大防线:打击质量不合格的“安全防线”、打击商业诋毁的“诚信防线”、整治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公平防线”、打击商业宣传违法的“真实防线”、整治平台规则不合理的“规范防线”、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秩序防线”,以及打击不当干预竞争的“治理防线”。
  七大防线,共同构筑起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固屏障。当创新取代简单模仿、质量战胜低价倾销、诚信超越投机取巧,当公平透明的规则成为市场运行的基石,市场才能真正挣脱“内卷”循环,进化为滋养优秀企业、激发创造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沃土。

□本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