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1-20
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经济的“毛细血管”与“晴雨表”,构成了经济体系中最庞大、最具韧性的微观基础。然而,与其巨大的经济贡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制度上长期被定位为“自然人”。这一根本性法律定位,已成为制约其发展活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结构性瓶颈。尽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在提升登记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和破解传承难题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无限责任”的法律基础。
财产责任无限,经营风险高企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定位介于组织与自然人之间。从1987年《民法通则》到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均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自然人”章节加以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合伙”已从《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章节移出,在《民法典》中被归入“非法人组织”。这一调整更凸显法律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属性的坚持。
根据现行法律,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正是无限责任原则的集中体现。无限责任意味着经营风险与经营者个人及家庭的生活风险完全绑定。一旦经营失败,不仅前期投入付诸东流,经营者的房产、车辆、存款等个人财产均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整个家庭往往受到牵连,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这种“一损俱损”的连带后果,极大抑制了个体工商户从事高风险、高创新业务的意愿。相比之下,具有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原则上不涉及股东个人财产,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防火墙”。
此外,无限责任贯穿经营始终。在个体工商户传承或转让过程中,责任承担主体随之增加,继任者可能面临原经营者的潜在债务风险,不利于“百年老店”的培育与持续经营。
信用体系薄弱,融资渠道受限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融资评估通常考量独立的财产、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治理结构等因素,这些法人组织天然具备或较易建立,而个体工商户往往天然缺失。由于其财产易与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混同,且缺乏严格规范的财务报表,信用评估和追踪难度较大。因此,金融机构普遍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更为审慎甚至带有歧视性的信贷政策,具体表现为贷款门槛高、额度低、利率高、担保要求严。
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但政策落地效果常不尽如人意。对金融机构而言,在响应政策的同时,核心考量仍是贷款回收的可能性。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因法律定性不同,在实际融资中面临明显差异,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受到区别对待。“融资难、贵”问题长期难以解决,融资渠道的局限进一步制约了个体工商户实现可持续、规模化发展。
主体资格受限,市场竞争不公
尽管《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难以实现绝对公平。个体工商户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市场竞争中面临多方面不公。例如,在供应商准入方面,许多招投标项目明确要求投标主体具备法人资格,直接将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外。同样,不少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在建立供应商库时,通常也仅限企业法人入库,个体工商户连参与谈判的资格都不具备。
此外,地方政府发布的产业政策、税收优惠和专项补贴往往仅面向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常被排除在外。例如,高精尖项目的申请及相关补贴通常仅对企业开放。这反映出社会对个体工商户的认知仍多停留在“小作坊”式零售经营层面,即便其经营良好、努力进取,也难以摆脱“难登大雅之堂”的偏见。
治理机制缺失,现代转型困难
如果说“小、乱、差”是社会对个体工商户的刻板印象,那么经营者自身也容易在这种长期认知中降低自我定位和管理要求。
“夫妻店”“小作坊”是多数个体工商户成立初期的典型模式,其管理依赖于个人经验和家族关系。这种模式在初期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的优势,但随着经营规模扩大,管理“瓶颈”逐渐显现。在人员管理方面,多依赖亲情维系而非制度化的人力资源体系,导致岗位职责模糊、激励约束机制缺失,员工流动性大且专业素养难以提升。在财务管理方面,普遍存在账目混乱、公私财产界限不清的问题,既无法准确反映经营状况,也难以满足外部审计和融资审查的要求。在经营决策方面,常由经营者个人一言而决,缺乏集体讨论和科学论证,易因经验不足或信息偏差导致决策失误。
在现代化经营体系对接方面,多数个体工商户因缺乏专业技术团队和系统转型规划,难以引入先进的管理软件、电商平台和数据分析工具,导致运营效率低下,难以有效融入产业链,多沦为供应链末端的零散供应商,利润微薄。治理机制的滞后,使个体工商户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难以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长期陷于低水平重复经营。
破局之路:立法建议与制度设计
综上所述,赋予个体工商户法人地位,并非简单的“更名”或“贴标签”,而是深化市场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旨在为我国数量最庞大的经营主体“松绑”“赋能”与“正名”。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探索制度突破:
建议修订《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核心法律,明确个体工商户可登记为法人,参照“营利法人”相关规定,确立其独立财产权、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诉讼地位。明确其注册资本额,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年报中对外公示,严格区分经营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同时,可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参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由经营者对财产未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可考虑差异化制度设计。新设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法人”;对存量个体工商户设定过渡期,允许其自愿申请转为法人身份;对规模极小、无意扩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仍保留自然人身份登记选项,保障其经营自由。
确立个体工商户法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个体工商户的这一制度性变革将有效隔离经营风险与家庭生活,为创新创业提供坚实保障;将显著提升其信用资质与融资能力,破解发展瓶颈;将根本性改善其市场地位,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并将引导其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是对个体工商户最有力的制度赋能,更是夯实经济微观基础、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