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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登记制度的融合路径探索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1-26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中并行存在数据知识产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试点)与数据产权(由国家数据局主导)两大权利认定体系。二者均以“数据”为客体,却因制度设计差异导致实践冲突:数据知识产权聚焦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保护(如浙江省界定其为“依法获取、经规则处理、具实用价值与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权益”),而数据产权则强调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财产性确权。登记机构上,前者由地方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负责,旨在遏制不正当使用;后者多由国资背景数据交易所运作,侧重权属证明与交易安全。这种双轨制在登记对象、流程及功能上存在重叠,亟须探索融合路径。
  制度融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避免规则冲突与资源浪费。地方试点中,两套登记体系对同类数据重复确权,易引发权利归属争议,造成行政成本倍增。二是提升协同治理效率。数据要素市场化涉及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上众多主体,但当前部门职责模糊,导致审查标准不一、协调成本高。单一登记平台可整合流程,缩短数据流通周期。三是强化法律效力,如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被《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赋予“初步凭证”地位,但在企业认知中仍缺乏适用;融合后“双证合一”能突破功能局限,提升司法与金融场景下的普适性。
  融合发展需聚焦三大路径。其一,统一客体界定标准。以衍生数据为核心,明确其合法性、实用性与独特性要件,将数据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属性”与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框架衔接。例如,对经脱敏、聚合形成的行业数据库,同步确认其创新价值与财产属性,避免客体重叠引发的权利真空。
  其二,构建全国统一登记平台。借鉴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全国制证系统经验,由国家数据局与知识产权局联合搭建“一站式”平台,推行登记审查,获得的证书自动具备确权、交易及质押效力。初期可选取长三角、粤港澳等地区,试点互认机制,逐步消除地方壁垒。
  其三,拓展多元应用场景。推动融合证书在数据资产入表、跨境流通(探索与DEPA等国际规则互认)中发挥核心作用。比如,将融合登记作为跨境数据交易的前提,降低合规成本;联合金融机构开发“数据质押”产品,提升融资可及性。
  综上,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产权的融合并非制度替代,而是通过客体统一、平台整合与场景延伸,构建“保护创新—确权赋能—高效流通”的闭环体系。这既可化解当前试点中的制度矛盾,更能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提供稳定预期。建议国家层面出台专项指导意见,明确时间,强化跨部门协调机制,以释放数据要素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数据知识产权课题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