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7
为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守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2025年4月起,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重点查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近日,该局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采购不合格牛蛙作为食品原料案。2025年5月19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采购的食品原料牛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所采购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146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该局立即开展溯源执法调查。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者,采购不合格牛蛙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摊经营不合格鲈鱼案。2025年4月17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水产摊销售的鲈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所销售的鲈鱼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266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该局立即开展溯源执法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摊贩,销售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经营不合格黑鱼案。2025年4月24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活鱼交易点梁某销售的黑鱼进行监督检查。经检验,所销售的黑鱼检出含有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黑鱼,并展开溯源执法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黑鱼中检出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涉嫌犯罪,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经公安机关调查,因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