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2-02
基本案情
今年6月端午节期间,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的易燃易爆品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求,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进入充装站时,充装工王某正独自一人操作设备,为货车上的液化气瓶进行充装。现场已充装完成15罐,尚有56罐待充装。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明确要求,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每个班次应不少于2人,且必须配备至少1名专职检查人员,充装与检查岗位不得兼任。眼前的“一人作业”明显不合规。面对询问,充装工王某承认,因唯一的检查人员刘某休假,他只能身兼充装与检查两职。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王某今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放假期间的液化气充装系统数据,回看今年刘某休假时的站内监控录像。调查发现,在检查人员刘某缺席的上述节假日及特定日期,共有2995个气瓶在未经专职检查人员检查的情况下被充装并可能流入市场。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关于生产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的要求,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不仅人员配置违规,其“一人作业”模式必然导致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在特种设备安全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选择上,遵循法律效力大于条例的原则,本案定性聚焦更核心的“未实施检查记录制度”行为,适用效力层级更高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思考启示
精准确定案由。当事人既因人员不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而可能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关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的条款,也因具体操作违规而可能适用该条例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条款,还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未实施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办案人员进行法理分析,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是气瓶安全最致命的隐患,直接关系每一个出厂气瓶的安全,将案由锁定在这一点上并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抓住了主要矛盾,更符合法治精神。
聚焦证据提取。当事人在陈述中,试图用“检查人员休假”这一看似合情合理的理由为违法行为开脱。若执法检查仅局限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很容易被其蒙混过关。执法人员跳出常规思维,将证据提取的时间范围延伸至数个法定节假日和其他工作日。调取的充装系统数据与监控录像构成完整证据链,粉碎了当事人的辩解。
安全红线不容逾越。气瓶充装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丝一毫的松懈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此案也提醒所有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安全技术规范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人员配备要求是保障安全的基本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也向行业传递出明确信号:安全管理的漏洞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借口,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决不能突破。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贾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