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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重塑信用开启“加速通道”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2-03

  12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这项新规。

新规背景与核心要义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11月27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这是对2021年版办法的全面升级和完善。
  新规将自2025年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其制定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统一修复规则,增加便民利企的创新举措。
  从政策延续性看,新规在2021年版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特别是在分类管理、流程优化和协同修复等方面进行了显著改进。它更加注重精准施策,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体现了市场监管的精细化管理思路。

关键差异变化对比
  与2021年版办法相比,新规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修复范围显著扩大。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纳入修复范围,解决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长期公示问题。新规特别为破产重整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支撑。这是2021年版办法中未明确涵盖的内容,体现了对困境企业的救助理念。
  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更加精细。新规明确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类,而2021年版办法虽有针对不同情形的修复规定,但未作如此清晰的分类表述。
  办理时限大幅缩短。新规显著压缩了各类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间。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时限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系统平台全面升级。新规明确提出建设“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而2021年版办法主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平台将实现更高效的协同修复和管理。
  配套规章同步修订。为确保规则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同步一揽子修订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4部规章。

违法失信信息分类管理
  新规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建立了违法失信信息三级分类管理体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
  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后停止公示。这里所称的“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指除轻微和严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则包括多个类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以外的行政处罚信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信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这类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新规在办理流程方面作出显著优化,大大提升了信用修复效率。
  申请渠道更加便捷,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或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的建立,相较于2021年版办法仅提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提供了更专门、更高效的修复通道。
  新规还缩短了办理时限,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新规的一个突出亮点是专门规定了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为困难企业恢复经营能力提供了制度支持。
  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等方式,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顺利执行。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申请正式信用修复。
  这一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对困难企业的救助理念,有助于企业在司法重整程序中卸下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真正实现重生。

协同修复与数据共享
  新规进一步强化了信用修复的协同性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新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与当事人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协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这种协同修复机制打破了地域和部门壁垒,确保信用修复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认可和应用,真正实现“一处修复、处处认可”的目标。

制度协同与经营主体行动指引
  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作为当事人,应该到哪里修复信用呢?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第三条强调,“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
  两份《办法》是各有管辖、相互补充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信用中国”网站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是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管理的具体规定,是驶离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记录的“专用快车道”。
  对于当事人而言,关键在于明确管辖分工与申请路径。
  第一,按领域划分,明确修复管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和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其修复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决定。这是对“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的具体落实。
  第二,认准申请渠道。当事人应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官方渠道提交修复申请,即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在线办理,或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办理。
  第三,恪守诚信,警惕风险。申请修复的核心是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务必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官方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应警惕任何有偿修复的欺诈宣传。

申请材料与注意事项
  申请信用修复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守信承诺书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这一规定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体现了便民利企的原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会通过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情况进行核实。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任何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行为,不仅将直接导致修复失败,其原失信信息在3年内也不得再次申请修复,且该不诚信行为本身可能会作为新的不良记录被公示。
  新规公布当天,一家因历史行政处罚而在招标中屡屡受挫的建筑公司负责人,仔细研读了文件中关于“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三个月”的新规定。他的公司恰好符合条件,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立即准备材料,申请信用修复。而按照2021年版办法,他们还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
  随着2025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的临近,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正加紧进行系统升级和人员培训。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到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数字化系统正在重塑企业信用修复的每一个环节。

□本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