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9
日前,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医疗广告合规提示。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擅自篡改、扩大广告内容。
三、医疗广告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广告活动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以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
四、严守内容红线。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含有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不得含有淫秽、迷信、荒诞的内容;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作比较或贬低他人;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五、医疗广告内容应简明、规范,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登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六、发布医疗广告,需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七、强化特殊保护。 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依法合规发布医疗广告,是构建诚信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全市广告活动主体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发布医疗广告。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马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