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12-10
今年以来,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肉制品掺假掺杂、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肉制品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鼎城区查处某公司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今年3月,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举报单,反映消费者购买了在保质期内的某牌柴火腊猪脸,外包装完好、无漏气情况,几天后准备食用时发现产品发霉、严重变质。经调查,某牌柴火腊猪脸系当事人委托外地某企业生产(被委托企业相关线索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管局)。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相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元、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武陵区查处张某未经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今年3月,武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武陵区某食品经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台式香肠”上标注生产者为“武陵区某商行”。经调查,上述“台式香肠”并非生产者在其登记的生产场所生产,系当事人张某以“武陵区某商行”的名义在其住处无证生产。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澧县查处田某未按规定检疫猪肉案
今年5月,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田某经营的猪肉摊位上有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的鲜猪肉,且无法提供该批次鲜猪肉的肉品品质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没收违法所得58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汉寿县查处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今年4月,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汉寿县某食杂店销售的烤肠等食品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相关票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门县查处某餐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0月,石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厅采购使用的牛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相关牛肉样品中含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澧县查处某卤味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澧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的线索,澧县某卤味店于2023年3月购进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越南走私鸭制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加工成酱板鸭并销售,货值金额为9000元。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常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