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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4

2025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农村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重点环节,开展全覆盖检查、抽检和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上思县某餐饮单位使用霉变辣椒干、无标签豆腐乳案

2025年7月,上思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单位加工间内存放已霉变的散装辣椒干及无生产日期的豆腐乳,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台账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思县某猪肉摊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2025年7月,上思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猪肉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猪肉、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添加柠檬黄芒果干案

2025年5月,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东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柠檬黄含量超标。经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案发后,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兴市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3月,根据消费者举报,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东兴市某超市货架上的上林**米进行检查,发现两批次上林**米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保质期的上林**米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货物时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联系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上林**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上林**米、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港口区某涉校食品配送批发部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案

2025年4月,港口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涉校食品配送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在某副食批发部现场发现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三防”不到位等多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其于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问题整改。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副食批发部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其此前被指出的多项违法行为均未落实整改。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于2025年9月责令该副食批发部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防城港市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5月,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人关于防城港市某公司的相关投诉举报信息。根据投诉举报信息,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到该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在生鲜保鲜货架上发现摆放有一批“甘草金桔(蜜饯)”,其标签信息标示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涉案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防城区某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腐竹案

2025年6月,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鸿*腐竹”“顺**腐竹”一批,部分产品已售出,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履行了部分索证索票义务,但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黄宇科 易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