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5
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制售的肉类及其制品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12月4日,该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未按规定检验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冻猪肉案
2025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企业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冻品仓库内一批冻猪肉无法提供当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文件,执法人员立即依法查封上述物品并抽样送检,经检验机构抽检复检,固定了当事人采购冻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安全违法证据。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责令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冻猪肉,同时将该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二: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肉制品案
2025年9月11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在某冷冻商店的经营场所冷柜及冻库内,发现一批预包装肉制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实,当事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肉制品长期留存于经营场所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全部超过保质期预包装肉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坊生产加工场所不符合要求且违规贮存肉制品专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9月12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加工坊存在多项影响肉制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加工坊更衣室内消毒、干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生产加工场所内有蜘蛛网等卫生死角,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要求;配料间内发现肉制品加工用食品添加剂“星湖乙基麦芽酚(焦香)”,未按规定专柜(区)贮存,且与白砂糖等原料混放,违反了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要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上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思县公安局查处某肉类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4月,上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思县公安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肉摊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验。经查,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上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坊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10月23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某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肉肠不合格报告(亚硝酸盐超过限量值),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六: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个体工商户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肉制品及相关食品案
2025年5月12日,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涉及的某网店开展实地检查,发现该店储存较多无中文标签食品,其中包括一批鸡肉丝、鱼酱、椰子饼和辣椒米皮,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上述无中文标签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肉制品及相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无中文标签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黄万霞 蒙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