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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不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02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工作,坚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期),具体如下:

一、柳南区某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柳南区某百货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绿豆饼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柳北区某电子商务工作室发布使用“最新”用语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柳北区某电子商务工作室为推销魔术道具产品,在其抖音平台店铺发布含有“最新高科技”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经查,涉案广告仅通过抖音平台店铺发布,广告没有突出使用“最新”用语,且违法内容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产品均没有售出,并能在案发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广西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广西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黄肉姜等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货值金额小,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柳江区某生活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江区某生活食品商店销售的饮料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小,且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立即自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柳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柳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小区地面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柳江区某日化店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柳江区某日化店销售的沐浴露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广西某百货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交易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案

当事人广西某百货有限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开设网店从事网络交易,销售花洒产品“小蓝通用花洒”时,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八、鹿寨县某美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鹿寨县某美妆店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未取得相关美容服务类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九、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镇某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镇某日杂店销售的“龙岩花生(贝淇)”等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经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小,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立即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柳州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桂中店在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药品但未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案

当事人柳州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桂中店在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阿咖酚散等甲类非处方药时,未在经营活动页面展示配备的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张韬 陆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