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8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化妆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具体分别如下:
案例一:来宾市查办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2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来宾市兴宾区某美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区域内有22支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化妆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混合摆放在同一货架上,无任何区分标签或警示标识。该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美发店给予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武宣县查办某百货商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3月,武宣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宣县某百货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28瓶大宝SOD蜜(化妆品),该百货商行未能提供上述大宝SOD蜜的购进票据及供货者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经查,该百货商行于2023年9月从一个业务员处购进168瓶大宝SOD蜜,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未保存购进票据。该百货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武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该百货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来宾市兴宾区查办某生活美容店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5年4月,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到来宾市兴宾区某生活美容店进行化妆品抽检,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化妆品销售货架上发现一盒外包装标识为“派美消斑霜”的化妆品,其外包装标注“两周祛斑,养颜疗理,20天增白,无效退款”祛斑美白等功效,属于特殊化妆品,但未标注注册信息或备案信息,该店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查询到上述化妆品的注册登记信息或备案信息。该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祛斑类)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的“派美消斑霜”化妆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来宾市兴宾区查办某生活用品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5年6月,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来宾市兴宾区某生活用品超市进行现场核实,在其货架上发现6支外包装仅标识外文为“∫HI∫EIDO Cleansing Foarm Mouse Nettoyante Clarifiante”的洗面奶(化妆品),无任何中文标识,与其他化妆品混合摆放,标价对外销售。经查,该超市于2025年2月通过拼多多App向名为“某某海外专营店”的店铺购进了上述化妆品,该超市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者营业执照、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该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超市给予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来宾市兴宾区查办某养生堂自制化妆品案
2024年12月,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来宾市兴宾区某养生堂进行现场核实。经查,该养生堂的经营者熊某某根据家人的经验配方自2024年4月起购买何首乌、氨基酸起泡剂等原材料及空瓶,自行配制“熊氏手作中药洗发水(泡泡款)”(化妆品),自2024年7月起以“定制”的形式对外销售;2024年10月熊某某仅凭经验通过抖音平台及其微信朋友圈宣称上述洗发水有“防脱生发”的功效,但无法就其宣传的功效内容提供相关的科学依据及验证过的调查结果;2024年11月熊某某通过微信销售了1瓶上述洗发水给投诉人。该养生堂自行配制化妆品及对化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养生堂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