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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公布5件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14

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整治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告乱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案例一:来宾市兴宾区5家眼健康服务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来宾市兴宾区某保健店、某美容院、某化妆品销售店以及武宣县某保健服务中心、金秀瑶族自治县某养生馆等5家经营“视百年”化妆品套装、食品销售及眼保健服务门店,在经营场所内外通过设置灯箱广告、张贴海报等方式,发布含有“提升视力”等涉及治疗近视内容及未经证实、无医学证明的“受益者案例分享”对比图片的广告,宣称其销售的“视百年”化妆品及提供的眼部按摩服务具有提升视力、消除白内障的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经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武宣县市场监管局、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分别立案查处,已依法对涉案的5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二:忻城县大塘镇某诊所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经查,忻城县大塘镇某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忻城县思练镇、大塘镇及兴宾区良塘镇、七洞乡街道、公路边民房墙面,发布10张户外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不开刀、不手术、不复发”等表示功效和安全的保证性表述。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1月,忻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三:象州寺村某大药房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经查,象州寺村某大药房未取得药品广告审批许可,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展板发布处方药广告,广告中使用“总效率达93.10%”“一盒见效”等无法验证统计资料及未经证实疗效用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2025年7月,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武宣县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经查,武宣县某传媒有限公司运营的“武宣家园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含有借国家重大节日进行商业营销内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月,武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五:来宾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迷信广告案

经查,来宾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推介湘山陵园广告宣传单上印制“荫子孙心胸开阔,门路宽广,仕途无限。陵园群山绵绵,山砂重重,护卫完美,藏风聚气,必人丁兴旺;前拥平原,后靠大山,前照远水,后映青峦。必助子孙大发”等含迷信文字内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25年3月,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