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30
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涉及销售不合格化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销售过期药品等。
案例一:昭平县黄姚镇某农资店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4月23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广西质检院对辖区内的化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发现黄姚镇某农资店经营场所陈列区内摆放有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化肥产品钙镁磷肥,执法人员对上述化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实施执法抽查检验。5月12日,收到上述化肥《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化肥在“有效钙(Ca)%”项目上检验结果为16.6,低于≥20.0的指标要求,在“可溶性硅(SiO2)%”项目上检验结果为1.0,低于≥20.0的指标要求,不符合GB/20412-2021《钙镁磷肥》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5月28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昭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和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昭平县昭平镇某酒厂采购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白酒案
2025年5月21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平县昭平镇某酒厂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酒厂使用标注为“非食用大米”的黄米作为原料生产白酒。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购进外包装标示“非食用大米”的黄米100包,货值7900元,用于生产白酒。原料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照、索取留存相关票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采购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2025年7月,昭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案例三:昭平县某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5年8月20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昭平县县城某诊所经营场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在药房药架上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药架上的叶真堂®蛇胆川贝液,臣功®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悬混剂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仍然摆放在诊所药架上待用,在臣功®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悬混剂超过有效期后,仍然在处方笺上开具此项药物。
当事人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昭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整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昭平县马江镇某药房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5年9月24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昭平县马江镇某药房经营场所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监督检查时,在该药店药品陈列柜内发现超过有效期药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昭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整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阮又朝 崔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