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2
1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第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恪守诚信准则,推动形成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市场生态,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黄喉案
2026年1月21日,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合格黄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2025年7月23日,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一火锅店经营的黄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国家禁用兽药规定要求。经溯源调查,该批次黄喉系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
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在采购该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并索取相关凭证,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二: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锦江区宾利斯丹服饰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案
2026年1月12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锦江区宾利斯丹服饰店(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罚款3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锦江支队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服装上标有“LV”“GUCCI”、双G标识,当事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无法出具商标许可证明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经上述商标注册人委托代理人辨认,涉案服装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案例三: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吴某等人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1月6日至12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吴某等12名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累计处以罚款279386元。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分批移送的线索,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至11月对吴某等12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吴某等12人在明知林某、荣某(已另案刑事判决)销售团队所售“卡地亚”“劳力士”“万国”等品牌手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以提供劳务或线上引流等方式受雇于林某、荣某团队。其中,陈某、曾某负责运营、订单处理及物流对接等内部支持工作;吴某等其余10人则利用个人短视频平台账号,以科普宣传等形式引导潜在客户进入雇主销售微信群,为侵权商品销售提供实质性引流帮助。
吴某等人虽未直接或间接推销案涉手表,但以提供劳务或在平台以科普为名行引流之实,实质均是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案例四: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大邑县信善堂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1月4日,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大邑县信善堂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药品和违法所得2482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生产批号为BJ81456的盐酸莫西沙星片的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生产厂家资质等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自称为四川天朕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了50盒肺力咳合剂和10盒盐酸莫西沙星片,并索取了四川天朕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和销售出库(复核)单,但未核实业务员的身份,未查验业务员的销售授权书、涉案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后经四川天朕药业有限公司核实,当事人索取的销售出库(复核)单以及资质材料不是该公司出具的,也未授权任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业务和销售药品。涉案药品经生产厂家鉴定为正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惠佳加油站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6年1月13日,成都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惠佳加油站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32.1元,并处以货值金额1.6倍罚款,罚款91827.46元。
2025年7月27日,成都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作为油品销售主体,其对外销售的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例六: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2026年1月19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11月28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出具的1份《探测报告》中,检测项目“地表空洞探测”不在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范围内。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