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5
邓淞升:
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市监处罚〔2023〕8-04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郑敏锐 联系电话:18151790936
联系地址:靖江市中洲路9号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