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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系列新规出台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6-02-10

  本报讯 (记者 宿志红)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的系列制度文件,包括《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以下分别简称《目录》《办法》《规范》)等。
  聚焦解决“能运什么、用什么运”的问题,《目录》规定液态食品的运输容器应为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并明确将涉及国计民生、消费量大、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5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纳入准运许可管理范围,包括植物油类的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调味品类的食醋、调味料酒,酒类的白酒及其原酒、葡萄酒及其原酒、发酵型果酒及其原酒、食用酒精,食糖类的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淀粉糖类的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同时,《目录》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哪些经营主体需要取得准运证?条件和责任义务如何界定?《办法》共53条,对此进行了系统回应。一是科学界定许可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则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二是合理细化许可条件,比如要求专用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专用”标识,字高不小于200毫米等。三是压实三方主体责任,构建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全链条的责任体系。
  《办法》明确,重点液态食品交付、运输、装卸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而《规范》的出台就是为了厘清“用什么记”“谁来记”“记什么”“怎么用”等问题,实施运输全过程的追溯管理,即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各自如实全面记录交付、运输、装卸等环节信息,确保运输全程可追溯;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对联单记录内容核对确认、信息共享、存档备查,确保各方责任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