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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幼儿园食品安全案的法律适用与启示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6-02-24

基本案情和争议

  2025年8月,A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家长投诉,反映B幼儿园供应的早餐奶粉存在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幼儿园用于早餐冲泡的高钙营养奶粉,外包装明确标示“本品非婴幼儿食品”;园内幼儿虽以3岁以上为主,但仍有10名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涉案奶粉作为早餐供所有幼儿食用。
  针对B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明确适用于12月—36月龄(3岁以下)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B幼儿园将标签标注“非婴幼儿食品”的奶粉,冲泡给3岁以下幼儿食用,属于向幼儿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配方食品,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仅凭餐饮环节中奶粉的实际食用对象包含3岁以下幼儿,就将该普通奶粉认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所指的“幼儿配方食品”,更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
  最终,A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对B幼儿园的行为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核心理由是:B幼儿园冲泡奶粉供幼儿食用的行为属于餐饮服务行为,而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统称为食品经营。同时,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B幼儿园在奶粉标签已明示“本品非婴幼儿食品”的情况下,仍将其冲泡给3岁以下幼儿食用,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启示

  (一)精准适用法律,应灵活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
  执法办案中,对法条理解产生分歧是常态,精准解读法条、正确处理案件,关键在于灵活运用合适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其中文义解释是最基础、最常用的方法,即通过法条的字义、词义和语法结构解读其含义。但当文义解释不足以形成准确判断时,需结合系统解释等其他方法,结合相关法条和规定,探求法条的真实内涵。
  具体到本案,对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理解,应运用系统解释方法,结合该法中关于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相关法条综合判断。食品安全法除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外,多个条款均对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作出特殊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纳入食品安全标准的核心内容;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生产企业需建立专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自查。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专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等一系列配套标准,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综上可知,食品安全法所指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属于特殊食品范畴,不仅包括幼儿主辅食品,还涵盖婴儿、较大婴儿主辅食品,其核心特征是营养成分符合专属食品安全标准,由厂家专门生产,且外包装须明确标示适用婴幼儿年龄段。
  本案中,B幼儿园使用的奶粉标签明确标注“本品非婴幼儿食品”,未标示任何婴幼儿适用年龄段,属于普通食品,而非食品安全法所界定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因此不宜适用针对特殊食品的罚则。这也体现了系统解释方法在明确法条边界、避免法律适用偏差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幼儿园供应的食品直接关系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涉及营养健康问题时,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相应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管辖权的教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校园食品安全风险。
  2019年,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将幼儿园纳入“学校”范畴,明确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指导,培训营养健康专业人员,指导幼儿园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教育和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本案中,B幼儿园用普通奶粉替代幼儿配方奶粉供3岁以下幼儿食用,虽未构成特殊食品违规,但存在幼儿营养摄入不足的风险隐患。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后,还应及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B幼儿园集中用餐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相关人员营养健康知识培训,从源头防范此类问题,切实保障幼儿身体健康。

□湖南省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曾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