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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查重范围 规范投资关系适用情形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6-02-24

  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标识,是企业商誉积累的载体,也是社会公众区分不同企业的关键要素。《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章“字号相同比对”,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基本遵循,通过科学界定查重范围、细化相同认定标准、明晰投资关系适用情形,解析“防混淆、护权益、促公平”的字号管理规则,既是对企业依法自主命名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支撑。

明确比对空间边界精准划定查重范围
  清晰界定企业名称查重范围,是有效避免字号相同、预防市场混淆的前提。《指引》第四章提示登记机关将“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作为查重比对的核心空间,即同一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登记机关(通常包括市级以及所辖县级登记机关),例如,在四川省成都市范围内,市级登记机关与青羊区、蒲江县、彭州市等县级登记机关,均纳入同一查重规则体系。
  同时,《指引》赋予省级登记机关结合实际对“同一企业登记机关”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权限。这一安排既确保同一市级区域内同行业企业字号的唯一性,有效破解因地域管辖模糊导致的“重名”问题,又兼顾地方登记管理的实际需要,构建起“统一管辖+弹性调整”的查重原则,为企业名称申报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规则环境。

细化字号相同认定情形提升审查操作规范性
  在明确查重范围的基础上,《指引》进一步提示了字号相同的具体判定标准,为企业名称申报提供清晰的指引,增强登记机关审查工作的规范性。
  《指引》明确列举四类不予通过的企业名称情形,核心在于字号相同且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一是企业名称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文字相同但排列顺序不同,如“成都远谋科技有限公司”与“远谋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二是行政区划不同但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相同,如在成都登记的“四川绿源环保有限公司”与“成都绿源环保有限公司”;三是组织形式不同但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相同,如“成都智联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智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四是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相同,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含义相同,如“成都华刚建筑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情形均因字号核心表述相同且易引发公众混淆、误认,明确规定不予通过申报,为企业申报和登记机关审查提供清晰、统一的判断依据。

明确投资关系适用边界平衡权益保护与经营自主
  《指引》第四章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情形作出清晰界定,明确三类投资关系可适用相关例外规定。一是直接投资关系,即企业与其直接投资方之间,例如,若“成都凯乐商贸有限公司”是“成都凯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成都凯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投资关系且对字号使用无异议的情况说明,则后者可变更为“成都凯乐贸易有限公司”或“成都凯乐有限公司”等名称。二是间接投资关系,即企业与其投资方的投资方之间,例如,“成都凯乐商贸有限公司”是“成都凯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成都凯德商贸有限公司”是“成都凯劳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成都凯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投资关系且对字号使用无异议的情况说明,则“成都凯劳商贸有限公司”可变更为“成都凯乐贸易有限公司”或“成都凯乐有限公司”。三是同一投资方关系,即两个企业的投资方完全一致,例如,“成都凯乐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凯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完全相同,如“成都凯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投资关系且对字号使用无异议的情况说明,则“成都凯德商贸有限公司”可变更为“成都凯乐贸易有限公司”或“成都凯乐有限公司”。这既尊重了具有投资关联的企业之间商誉承继、品牌统一的合理经营需求,促进资源整合,又通过严格授权使用、确定可适用范围等方式,防范滥用投资关系进行企业名称仿冒、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现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平竞争的有机统一。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