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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信用思维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6-02-26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其将信用思维贯穿立法全过程,围绕政府、大型企业、民营企业三大主体,从履约约束、内部治理、体系建设等维度构建起全链条信用法治保障体系。

政府端:强化政府守信履约与账款治理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政府履约行为纳入法律约束,从制度层面杜绝“新官不理旧账”,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该法直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履行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政策承诺与合同约定,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行为,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以刚性条款为民营企业账款回收提供法律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该法的行政案件中,针对某市人民政府未兑现征地补偿政策承诺的行为,法院直接判令其支付841万余元补偿款,明确行政机关应对其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承担补偿责任。该案鲜明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态度。

大型企业端:聚焦“背靠背”条款,遏制账款拖欠乱象
  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的交易公平,是民营经济生态健康的关键。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背靠背”条款等行业痛点,以信用约束破除交易不公,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明确禁止大型企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为由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从立法层面否定这一将交易风险转嫁给下游守约方的不公平条款,杜绝大型企业将“未收到上家款项”作为拖欠下游账款的“挡箭牌”。第六十八条专门针对大型企业拖欠账款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倒逼大型企业恪守交易信用,依约及时支付采购账款,从源头改善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交易的信用秩序。

民营企业端: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民营企业的自身信用是其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财务造假,实现企业收入与个人财产分离,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体系端:以全域信用建设搭框架,完善信用保障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并非单一规定主体信用义务,而是立足全域视角,构建起“信息共享、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三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赋能企业融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这一条款打通了信用信息与融资服务的衔接通道,让民营企业的良好信用转化为融资优势,破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让信用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通行证”。同时明确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互认,打通不同主体、不同领域的信用信息壁垒,让企业信用状况成为可查询、可验证、可运用的重要资源,为市场交易、政策扶持、监管执法提供精准依据。
  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对政府监管中的信用运用作出详细规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同时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这种制度设计实现了监管的精准化,既通过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资源使用效率,又最大限度减少对诚信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倍增,彰显“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信用导向。
  规范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专门健全了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以一家陶瓷企业因行政处罚记录无法申报专精特新为例,当地市场监管局核实其已整改后,一对一指导加急完成信用修复,企业顺利获得专精特新申报资格。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信用思维为核心,构建起覆盖政府、大型企业、民营企业,贯穿履约、经营、监管、修复全流程的完整信用法治体系,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成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准则。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