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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实而不幸”者重获新生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6-03-26

  近来,“诚实而不幸”这五个字频频出现在公共视野中,尤其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这一表述更是引发代表委员的广泛讨论。这五个字,承载着司法的温度,体现着社会的善意,更映照着制度文明的高度。
  “诚实而不幸”,指向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些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创业失败、突发变故、市场风险等陷入债务困境的人。他们不是“老赖”,不是恶意逃债者,而是被命运捉弄的奋斗者。对于这样的人,社会应当以怎样的态度对待?是让他们永无翻身之日,还是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
  从法律层面看,“诚实而不幸”正成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的重要理念基础。近年来,深圳等地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一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债务重整或豁免,得以走出债务泥潭,重新投入经济活动。正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所言:“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应当被钉在耻辱柱上,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律应当给予他们重生的机会。”
  从社会伦理层面审视,善待“诚实而不幸”者,彰显的是社会文明的厚度。中华民族素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这种诚信精神值得珍视。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当一个人已竭尽全力仍无法清偿债务时,穷追猛打、赶尽杀绝,既无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与人文关怀背道而驰。给“诚实而不幸”者留一条生路,允许他们在承担相应责任后轻装上阵、重新奋斗,不仅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宽容“诚实而不幸”者,有利于涵养创新创业生态。创新与创业本就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失败就意味着万劫不复,那么敢于“吃螃蟹”的人会越来越少,会抑制社会的创新活力。建立更加宽容失败、允许重整旗鼓的制度环境,让“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有机会东山再起,实际上是在为全体创新创业者注入信心和勇气。
  当然,强调善待“诚实而不幸”者,绝不意味着对恶意逃债行为的纵容。如何精准识别“诚实”与否,如何防止制度善意被滥用,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审慎把握。这既考验立法智慧,也考验司法能力。
  对“诚实而不幸”者而言,最大的合法权益或许就是:在承担应有责任之后,能够不被永久“贴标签”,能够拥有重新出发的机会。当越来越多的地方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诚实而不幸”从理念走向实践,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更加宽容、更有温度、更具活力的社会图景正在铺展。毕竟,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仅要看它如何对待成功者,更要看它如何对待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失败者。给后者以出路、以尊严、以希望,这个社会才会涌现更多的奋斗者、创造者、担当者。

□胡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