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13
在婚纱摄影店预交费用后未拍摄,消费者申请退款,却遭遇不合理扣费?4月10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日前成功处理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剩余款项3311元。
据悉,消费者覃女士于2023年1月在融安县某婚纱摄影店预交3999元,用于拍摄婚纱照。后因个人原因,覃女士未实际进行拍摄,仅使用了门店赠送的化妆服务。当她向商家提出退款申请时,商家却提出两项扣费要求:一是扣除488元化妆费,二是扣除订单总金额15%的员工提成费。她认为该扣费标准不合理,与商家沟通无果后,转而向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及时前往涉事婚纱摄影店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该店与覃女士签订的预约单中明确标注“本预约单所交纳的款项,不予退换”的客户须知条款。执法人员指出,该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违反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针对涉事婚纱摄影店提出的扣费理由,执法人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明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属于商家内部经营成本,不能转嫁给消费者。不得以此设置退款障碍,退款仅可扣除已实际产生的服务费、合理耗材成本。
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事婚纱摄影店仅扣除覃女士实际使用的化妆服务费488元及合理耗材、服务成本200元;因双方合同中无违约金相关约定,不再另行扣费,最终退还覃女士剩余款项3311元。目前,该笔退款已足额退还至覃女士手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卫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