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14
4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广西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12月23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案件线索时发现,微信小程序“校某某”运营方广西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校园网络外卖点餐服务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存在部分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在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刺身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案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品牌入驻网络外卖平台的11家线下店铺进行检查。经查,该品牌11家店铺均通过网络平台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其中10家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仅1家实际开展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店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对涉事店铺予以全部下架。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立案侦查。2026年2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品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12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托网络监测线索,对微信平台某小程序内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小程序上组建团购群销售食品,存在增加销售散装食品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为预包装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销售食品,以及发布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食品广告等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校园外卖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11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校园外卖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自主开发运营的一款校园外卖订餐微信小程序,为3家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店铺提供外卖订餐服务。该公司未依法对入网商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在商家未提供合法资质情况下擅自开通订餐接口,还自行冒用他人证照在平台上为其中2家店铺进行公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1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外卖平台专项核查工作中,发现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外卖平台,存在部分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 通讯员 黎铁 何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