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8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后厨环境脏乱差、经营过期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合格等违法行为。4月30日,该局公布4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上思县某米粉店使用不合格自消毒餐具案
2025年10月31日,上思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外卖平台入网餐饮单位“上思县某米粉店”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抽取该店自行消毒的饭碗送检。经检测,送检餐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表明该店餐具清洗消毒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此前已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在此次检查中仍未整改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兴市某美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1月31日,东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检验检测部门,对某外卖平台入网餐饮单位“东兴市某美食店”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抽取该店自制的“盐焗鸡翅”送检。经检测,该批次盐焗鸡翅中“柠檬黄”项目不合格,表明该店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防城区某桂林米粉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2月27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防城区某桂林米粉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营场所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兴市某大酒楼经营场所未定期清理过期食品案
2026年2月6日,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东兴市某大酒楼在经营场所内(面点制作间)存在未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孔国俊 蒙定福 谢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