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28
经警告后不足1月,再次使用“生鲜灯”被查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店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作出处罚,罚款3000元。
2026年2月25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店使用“生鲜灯”情况开展复查,发现在当事人门店猪肉销售陈列柜内安装有6根照明灯管,其中2根正在使用,散发出肉眼可见红光,明显改变生鲜猪肉真实色泽。

而就在2026年1月31日,该食品店就因同样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照明设施,被昭平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此次复查,距离上次处罚不足1个月。该食品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辩称,收到警告后已停止使用上述红色“生鲜灯”,复查时发现部分“生鲜灯”处于开启状态,系周边儿童玩耍过程中无意中触发开关所致。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执法人员不予采信。

当事人使用红色灯具销售生鲜肉类产品、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官认知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2026年2月27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案发后主动拆除相关生鲜灯具,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3000元。
□崔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