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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被罚

发布时间:2026-05-28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健粒欣复合肥料,被象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健粒欣复合肥料6袋、没收违法所得3990元,并处罚款10920元。

2026年3月18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广西工业产品“AI质安通”监管平台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上传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健粒欣复合肥料(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4月19日,规格50Kg/袋)氯离子项目检测结果为35.5%,超出技术要求(≤30.0),被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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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权利、途径和时限。同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仍有6袋同批次不合格健粒欣复合肥料待售,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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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待售的6袋不合格肥料进行查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从生产商湖南某有限公司以95元/袋价格购进该批次健粒欣复合肥料120袋(共6吨),购进后以130元/袋价格作为合格产品销售。截至2026年3月19日,共售出114袋,获利3990元,剩余6袋未售出。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苏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