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28
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大桥镇村民梁女士11岁的孩子在大桥镇某手机店连续购买2部手机,但其并不知情,便到手机店要求店主退货退款。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完全确认购买事实,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梁女士便向当地派出所反映寻求帮助,派出所将投诉转至陆川县市场监管局大桥市场监管所处理。
接到投诉后,大桥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刻组织投诉人员到手机店开展调解。经调查核实,由于投诉方只提供了孩子5月11日购买一部手机的票据,价款金额1200元,另一部手机无法提供购买票据,店主以未能找到票据为由拒绝调解。工作人员通过查看手机购销索证索票等台账资料,最后确认另一部手机系梁女士的孩子于5月5日购买,价款金额1599元。孩子在未告知家长、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于10天内先后购买2部手机,手机价款合计2799元。工作人员详细向投诉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投诉方退回2部手机给被诉方,根据手机折损情况由被诉方一次性退回投诉方1960元,双方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陈金英 戚茂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