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1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复议、诉讼情况
2025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维保公司负责维保的一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立案调查,该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该局未采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诉前调解时表示如降低处罚金额愿意接受处罚,双方协议未达成。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3月19日开庭审理,因当事人缺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处罚决定生效,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本案终结。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
当事人先后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申辩理由有:1.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属程序错误;2.视频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误差,确认方法缺乏事实依据;3.记录维保时间没有要求精确到时分秒,不能以公示卡上记录的时间段确认实际的维保时间,在实际完成维保工作后错误地要求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于法无据;4.报警装置、五方通话和轿门光幕验证方法及地点没有要求必须在轿厢内完成,其通过在机房接通、断开电源及测试电子回路的方法符合技术规范要求;5.当事人有做底坑维保,其使用绳梯下底坑的方式没有违反规定。
关于电子邮件送达方式、视频时间误差的确认,事实比较清楚,这里不作具体分析,现就重点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关于维保的具体时间段及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维保公示卡上的维保时间段为13:48至14:18,维保人员填写完公示卡后在北京时间14:10左右撤走三角警示牌进入底坑维保。北京时间14:11、14:12,当事人在维保底坑,涉案电梯层门开启,14:14、14:15有乘客进入使用,此时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申辩理由有:1.被申请人主观认为涉案电梯的维保时间段为13:48至14:18,存在错误。规则并未要求维保记录需精确到时分秒,全国通用的维保公示牌也仅要求记录到年月日,填写的时间仅代表维保的大致时间,而非精确的实际维保时间。2.维保底坑时电梯内设程序处于维保锁定状态,乘客即使误入也无法正常使用,这个措施已经更好地保护了乘客,比设置警示牌更有效。3.底坑维保项目少,时间短,北京时间14:15分前,申请人已实际完成本次维保,以公示卡上记录的时间确认实际维保时间存在错误,维保完成后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于法无据。4.申请人不是没有来维保,40多个维保项目仅1~2个项目不完全符合要求,不应以此认定维保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处罚。
当事人申辩理由无法成立,理由有:1.规则虽未要求维保时间应精确到时分秒,但TSG T7001-2009明确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真实、准确地填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对其真实性、一致性负责。2.申请人声称14:15前实际已完成维保更于法无据。判断是否完成维保过程,不能以当事人是否完成某个维保动作为准,实践中也无法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只能以完成维保项目并记录的时间为准,在此期间人员进入,已违反维保规则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申请人应自行承担虚假记载的责任和法律后果。3.根据《电梯使用与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规定“电梯处于检查或修理时,不允许乘客和载货,各层厅门口,应挂‘检修停用’牌示”。根据维保规则第五条“维保单位应按照本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和方案;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综上,申请人在维保期间没有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规定。即使在极短的时间内仍有乘客违规进入,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进一步说明设置安全警示牌的重要性。
(二)五方通话、报警装置及门保护装置的验证方式及地点。
申请人声称,电梯维保规则没有要求验证地点必须在轿厢完成,他们通过在机房断开、接通电源和测试电子回路的测试方法与TSGT7001-2009规定的操作方法基本一致,符合法定要求。验证地点和方式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如果该方法被认定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大多数维保项目可在机房完成,机房又没有监控,电梯维保案件将难以办理。
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1.TSGT7001-2009已经失效,现为2023,失效的规范不能作为依据。2.目前有效的规范有:(1)7001-2023规定为:“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采用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双向系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轿厢语音播报系统,检查在停电、故障停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语音播报系统是否能进行语音播报。”“门再开启保护装置,检查自动水平滑动门关闭过程中人员通过入口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检查当人员通过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使门重新开启。”(2)GB/T18775-2025规定:“轿厢,检查应急照明、轿厢按钮、开关是否有效”“轿门,检查关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紧急报警装置,检查工作状况”(3)GB/T24475-2023《电梯远程报警系统》操作要求是“按压轿厢内的报警触发装置超过30s”。验证图形信号、视觉信号和语音通信是否符合要求。(4)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规定:验证方法目测、性能检查和试验,测量性能检查和试验是验证所提供的部件是否按要求实现其功能。综上,根据现行规范,这些测试项目、功能验证显然在机房内没办法通过测试电回路检查完成,轿厢验证也是行业通行的科学测试方法。(3)维保的性质是预防性、预防性的,电梯未发生事故能正常使用,不能以此推断检测方法就是正确。符合技术规范是指全流程、项目和方法都符合,当事人声称仅1个—2个项目不完全符合要求、不应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下底坑的方式。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时当事人声称通过一楼进入底坑,执法人员提供视频证明其没有通过一楼进入底坑后,当事人改口说是利用绳梯从二楼轿厢进入底坑的。
这个做法违反规定。1.根据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TSG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及TSGT7001-2023等规定:进入底坑的措施应为永久性人行通道或固定的梯子。绳梯显然不符合以上规定。2.在该部电梯底坑配备固定梯子的前提下,使用绳梯从轿厢顶部进入底坑,也与生活逻辑不相符,与当事人的前后供述相互矛盾。当事人实际未进行底坑项目维保。
四、心得体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技术规范不是十分明确、当事人又不主动配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如何将分散的技术规范系统化,综合归纳,以理服人,将案件办成铁案。执法人员有几点体会。
钻研法律,熟悉业务,才有底气。特种设备涉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包罗万象,只有用心学习研究才能将零碎的技术规范系统化,以应对复杂的办案情形。办案中也不会为了早结案、怕败诉而满足当事人提出的降低处罚标准的无理要求,这是办案的底气。
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才能硬气。通过这起案件,执法人员发现了执法中的薄弱环节,这就更加要求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完善制度,提升自己。
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坚守正气。当事人有时存在误解,认为执法人员和他们过不去,人之常理,可以理解。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坚守正气,执法人员办案才有底气。
(连剑山 曾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