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8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某油坊因生产经营不合格花生油,被合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5日,合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合山市某油坊10月8日生产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11月21日,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图为合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6日从柳州市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1500公斤花生原料,进价9.5元/公斤。10月8日,使用750公斤花生原料生产300公斤花生油,售价为24元/公斤。10月15日,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300公斤花生油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取3公斤,检测结果不合格。截至11月21日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时,涉案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的3公斤)。
另查明,上述涉案花生油主要销售给周边群众和散客。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虽立即召回,但因时间间隔较长,消费者又为散客,未能召回上述涉案花生油。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太久未清洗黄曲霉毒素降解机,导致零部件沾有黄曲霉毒素残留物。当事人立即按照要求清洗黄曲霉毒素降解机且承诺定期清洗。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且生产经营不合格花生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蒙曼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