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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边县首例共享法庭调处消费纠纷当日完成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26-09-14

9月9日,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依托“共享法庭”机制成功调处一起生鲜快递变质消费纠纷,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当日完成司法确认,系峨边彝族自治县首例通过共享法庭调处并当日完成司法确认的消费纠纷案件。经调解,涉事快递公司峨边站点赔偿寄件人各项费用共计7762元,款项分两次支付。目前,首笔赔偿款3881元已届履行期限,剩余款项将于2026年10月10日前付清,法院和调解委员会将持续跟踪协议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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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岩乡团结村村民沙玛某某到当地某快递公司站点办理快递托运业务,拟将约150公斤猪肉运往浙江省宁波市。该批货物于7月16日抵达目的地后,猪肉已异味变质,收件人作拒签处理。本次运输涉及多个运单号,合计运费1855元,其中沙玛某某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元,剩余运费约定货到付款。

沙玛某某主张,猪肉变质发生在运输环节,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6462元、退还已付运费1000元并赔偿其他相关损失。因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沙玛某某向峨边彝族自治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快递公司峨边站点负责人周某某答辩称,寄件当日站点已提前告知夏季高温运输生鲜的风险,建议暂缓发货、待猪肉完全冷冻后再托运。7月14日上午,站点验收货物时发现猪肉未完全冷冻,不符合发货条件,当即通知寄件人,并自行将货物转移至站点其他冷藏设施暂存,反复提醒需彻底冷冻后方可发运,但沙玛某某坚持按原计划发货。7月14日晚,站点安排专车将货物转运至成都空运中心,货物于7月16日8时准时抵达宁波,运输时效符合标准,全程采用泡沫箱加冰袋的冷链包装,货物包装完好,因此猪肉变质与公司无关。

调解过程中,峨边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县消委会负责核查案件事实、厘清双方责任;乐山市邮政管理局开展快递行业法规宣传,县法院全程提供法律指导,确保调解方案合法合规。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向双方释法明理: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若不能证明货物毁损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及收货人过错等原因造成,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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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部门联合耐心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某快递公司赔偿沙玛某某各项费用共计7762元,分两期支付,2026年9月11日前支付首期赔偿款3881元,2026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3881元赔偿款。

为保障协议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9月9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当即通过“共享法庭”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在线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当日即完成司法确认。

本案是峨边彝族自治县首例通过共享法庭调处并当日完成司法确认的消费纠纷案件。通过“共享法庭”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既免去消费者往返法院奔波,降低了维权成本,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赔偿按期到位。

对经营者来说,司法确认进一步明确了履行义务的边界与期限,可有效避免后续衍生争议,切实保障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调处,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进诉源治理的有益实践,为生鲜快递领域消费纠纷的高效化解探索了新路径。

共建共享法庭是消费领域推进诉源治理的创新举措,该模式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前端调解优势与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功能,实现消费纠纷就地受理,就地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能够有效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分流法院诉讼压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持续优化县域消费环境。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