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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侵害个人信息案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来源:时间:2020-07-01 10:08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日益突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类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就此,笔者总结查办一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的经验。

案情简介
  浙江杭州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中介服务。为了拓展客户群体,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原工作单位、房屋销售跑盘以及企查查、企信宝等App收集18万余条涉及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房产等内容的个人信息,存放于移动存储设备中,尔后打印成纸质材料供当事人员工使用。员工通过使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注册的4个电话号码,向纸质材料上个人信息的联系方式推销贷款中介业务。同时,2019年3月4日,当事人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智能营销电话机器人软件订购单,并于3月至5月将上述收集的个人手机号码导入电话机器人软件中,通过该软件打电话向个人推销贷款中介业务。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个人信息均未经本人同意。因无法确定通过使用这些个人信息推销成功的订单金额,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并使用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房产信息等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办案经验
  一是重视案件线索来源。本案中,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了一家专门从事电话机器人营销的公司,通过该公司的电话机器人营销合同,发现了不少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的线索,并由此查办了一批案件。在日常处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中,执法部门通过随机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太现实,可以从处理投诉举报、检查类似从事电话机器人营销的企业入手,从而发现案源。
  二是重视证据获取。个人信息不仅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Email地址及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还包括婚姻、信仰、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病历、生育等相对隐私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设备信息、隐私信息、社会关系信息、网络行为信息等。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涉嫌违法企业的主营业
  务做好准备工作。本案中,当事人从事的是贷款中介业务,执法人员事先分析当事人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内容,提前做好功课,为开展后续办案工作奠定基础。
  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查获大量涉及消费者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房产等个人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提取保存(现场将电子数据进行哈希数据处理,后期可以对涉案电子设备内含有的个人信息数据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电子保全处理)。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电话营销的办公电话号码进行确认,便于后期提取通话记录,并对现场的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先行登记保存,防止证据流失。对当事人可以采取多角度询问来源,询问查获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有没有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授权,必要时可以当场给名单上人员打电话确认。后续可以对部分消费者电话询问录音,并制作电话调查笔录,上门调查核实并制作一定数量的调查笔录,核实前需要根据查获的具体类别,选择调查对象,并制作抽样说明。总之,执法人员在查办侵害个人信息案件时,现场取证一定要全、要细,防止当事人在后续调查中隐匿证据。
  三是重视法律运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有7种表现形式,分别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泄露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出售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在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本案中,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贷款业务认定为发送商业性信息。
  此外,查办此类案件需要特别注意行刑衔接的问题。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对此类案件研讨交流,认为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小,适用于行政处罚。而买卖个人信息后用于诈骗或者造成其他犯罪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更为合适。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工作任重道远,在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查办此类案件的同时,多部门协作,推进社会共治、完善长效机制才是解决之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 冯浩浩